黄秉中,是中国清朝官员,于1710年担任福建巡抚,主要从事福建之军政事务,品等约为二品。

人物经历

初由荫监生,任兵部笔帖式。康熙二十年(1681),授山东范县知县。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陞贵州黔西州知州。历任刑部员外郎。康熙三十四年(1695),迁吏部郎中。

康熙四十年(1701),授监察御史。

康熙四十四年(1705)六月,迁内阁侍读学士。

康熙四十七年(1708)十月,擢内阁学士。值浙江水灾,命往同巡抚赈饥。十二月,授浙江巡抚。

康熙四十九年(1710)九月,调福建巡抚。

康熙五十年(1711)六月,同总督范时崇、提督蓝理,以泉州盗陈显五等结夥二千余人,抢掠永春、德化、漳平、大田等县居民。入奏,上曰:督抚提镇等平时不能抚恤百姓,训练兵丁,及事出又不能相机即行剿抚,纵容贼盗滋蔓骚扰地方,肆行抢夺,又迟延日久,始行奏闻。反称百姓不废耕织,照常安业,凡强盗窃盗合夥至三四十人,百姓尚且畏惧逃避,今数逾二千,岂得谓百姓不废耕织,安居旧业乎?明系掩饰诳奏。下部严察部议,治罪革职有差。命革蓝理职,免治罪。黄秉中与范时崇免革职,降五级戴罪效力。十月,因前任浙江巡抚时,不劾奏粮道陈銮改折漕粮事,革任罚赔。

康熙五十一年(1712)三月,命以子牙河分司効力。三年期满,直隶巡抚赵宏燮奏黄秉中自备工料,修防堤岸,俱各稳固。下部议,叙给还原品。

康熙五十七年(1718)五月,卒。乾隆十八年(1753)入祀福建名宦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