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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因生理期上厕所次数多被裁(恶意辞退,员工可以仲裁要求赔偿)

导读: “生理期多上几次厕所也不行吗?你们这是恶意辞退!”近日,广州林女士发文称自己因多次上厕所被公司辞退。聊天记录显示,领导称

“生理期多上几次厕所也不行吗?你们这是恶意辞退!”近日,广州林女士发文称自己因多次上厕所被公司辞退。聊天记录显示,领导称林女士在工作中经常找不到人,被其他领导投诉了。

林女士则解释自己正处于经期,需要频繁更换卫生巾,领导回复称其身体状况很明显不适合公司。林女士觉得公司恶意辞退,公司方面建议她去仲裁。

“我因为生理期,上厕所次数太多,被辞退了。”想起这件事,来自广州的林女士又急又气!

近日,林女士文称自己因多次上厕所被公司辞退,引发网友热议。


原来,林女士在公司担任文案策划一职。5月23日公司有室外直播活动,林女士被临时安排负责拍摄的工作。

因为林女士当天来了月经,且量比较大,所以在直播期间上了两三次厕所。她表示:直播的时候相机是架在那里拍的,所以根本没有耽误事。

由于林女士上厕所期间,别的部门领导正好发现林女士不在岗位上。所以直播之后,林女士受到了跨部门的投诉。

据了解,林女士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是2月28日至5月28日。而在5月26日,林女士收到了公司辞退通知,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从林女士和其领导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到。林女士解释了当天直播的时候,是因为自己例假上厕所次数比较多,导致其一段时间不在岗位的情况。

而其领导并不买账,微信记录中写到:如果你身体状况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这边不建议你再来上班。

林女士直言:我本来到28号就可以转正了,今天26号,他就给我发了辞退信息,这个公司完全就是骗试用期的人,就是不给你过试用期。林女士认为公司是恶意辞退。

从聊天记录和林女士的表述可以知道,公司辞退林女士的理由是:其身体状况不适来我公司上班。


那么,这个理由正当吗?还有,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合法吗?


答案是:理由不正当,且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行为。


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试用期应当被计算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无故辞退林女士,那么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林女士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所以公司无故辞退林女士,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林女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你觉得公司辞退林女士的理由正当吗?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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