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的房屋符合如下情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条规定,被执行人只要符合以上法定情形即可申请执行其在农村自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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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农村自建房,法院不能直接申请执行。
虽然法院判决具有极强的效力,但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农村自建房屋法院可以申请执行吗?
法院执行时,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但对于农村自建房屋,国家法律是限制买卖的,即只能出售给本村的村民。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以下三点: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不能够上市流通,也就不能够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作为抵债处理;但可以对其农村住宅实施的查封的强制措施。
2、同样,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一般类的家电这一类生活用品为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也是不列为强制执行的财产的对象的;一台二手家电通过法院评估、拍卖,中间扣掉评估费、拍卖费,还剩下多少钱呢,这是非常划不来的处理方法。
3、强制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或单位的银行存款、流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上市流通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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