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再审程序异地审理,可杜绝跑关系打招呼办人情案,确保阳光司法与公平公正。减轻法官的压力增加办案的透明度。异地审理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审请。
坚决支持。如果执行异地审理,最高院和检察院的案子至少减少70%。也可以说是司法变革最成功的一步。
坚决支持再审程序异地审理
决对同意如果法官判错案司法资源全部 有法官程担,如果判对的有当事人自己程担。这样司法进步落实了!
坚决支持,双手赞同,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便于纠正冤假错案,使社会更加和谐。
肯定同意!排除人情案,让司法真实,公正,纯洁,守法,为人民服务!
必须的
司法审判程序规定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启动再审、申请高级法院再审、法院院长或是审判委员会及检察院启动再审都是对生效判决的错误进行公平公正纠正的司法审判程序,《民事(刑事)诉讼法》司法再审审判程序都放在二审法院或是高级法院,但是本地区法院却有(例如海南省高级法院张家慧案件等)司律人脉关系左右再审案件,若是能由异地受理审理再审案件更为适宜。若是对再审判决却有错误启动重新再审,应当由异地法院审理判决或是由最高法院巡回法院更为适宜重新再审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判决。
同意
异地再审有利于纠正错案并作出公正判决,并能纠出原枉法裁判的法官。
我同意法院实行再审程序异地审理。因为再审程序异地审理,可以有效防止人情案、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本人亲身经历的【1993】开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诉讼的审判长是原告的堂兄,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之规定,没有主动回避该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该案。
上诉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未料到的是,【1993】开民初重字第342号民事诉讼审判人员,竟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篡改、伪造了法庭调查笔录,做出了与初审判决毫无二致的重审判决!
申请再审后,【1996】开民监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1993】开民初重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在等候开庭的日子里,经申请获准在摘抄初审 、重审法庭调查笔录和证据时,震惊的发现:重审法庭调查笔录被篡改的面目全非,同时发现卷宗中有四份被隐匿的证据!!
再审法庭调查时,审判长宣读了其它证据外,只宣读了一份被隐匿的证据,没有宣读被隐匿的另外三份证据!!
【1997】开民再字第1号民事诉讼审判人员,在程序上隐匿三份主要证据,剥夺了当事人质证证据的权利,错误的维持了在程序中隐匿四份主要证据的【1993】开民初重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对漏判的上诉费用等作出了正确判决)。
(我已将上述审判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举报。)
如果法院实行再审程序异地管理,就不会出现和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就不会出现和避免人情案、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寄希望下次法律修正时,能够将《再审程序异地管理》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更加完善国家的法制建设。
我赞成再审程序必须进行实体审理。
支持。
绝对同意
同意!但要注意有些问题。司法审判的目的是实现公平正义!而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审判或程序问题纠错及由此发现枉法裁判问题;再审异地审理就是针对枉法裁判、有错不纠等保护性的个别违法犯罪问题的清理,以实现司法公正。再审异地审理绝不可以实行交叉审理,这可以造成权力互换的更深层犯罪。
我同意异地审理,现在部分案件都是未审先判,地方领导定调,干预司法,存在套路审,套路判,民事行为故意拔高,用刑事来评价,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当事人清白!!
这一提议,促使法律公平公正迈出一大步。但不知是否能落地施行。
非常好,这样的话就不存在地方保护了,也有咱老百姓说理的地方了。
赞成异地审理,但不能本地区内,申请人有自主权,不能由法院来定。
支持异地审理,这样可以避免关系案,人情案,因为本地的公检法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谁也不愿意得罪谁,这样可以尽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还法律的公平正义。
凡涉及行政诉讼,一审就应异地审理,明摆着可以遏制外部干预,促进审理公平,审理贪官早就改革为异地审理,异地审理行政诉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民事诉讼方面,倒是不赞同,因为民事诉讼一般都能够做到公平公正;行政诉讼方面,应该坚决同意,因为行政诉讼很容易受到一方的干扰,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尤其是现在行政诉讼的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已经是整个司法界的共识,因此,为了行政诉讼不受人为干扰,行政诉讼的审理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支持,但法院不愿意搞…
再审案件经过个人申请可以异地审理,跨省审理更好,避免相互勾结串通一气!要让老百姓真正的体会和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可以通过法庭辩论和事实为依据的。
人们到法院,无非是相信法院会根据事实,公平公正的做出裁决。但这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法院有一套能够做到相对公平能被多数人认可的程序,工作人员能够被充分的释放公心,限制私心。若果做不到或做不好以上两条中的任意一条,就会失去民众对法院的信任。从实践看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收受贿赂以权欺人的案例还有一定的比例。说明我们的程序还有完善之必要。包括异地审理,包括增加陪审团表决人数等等定量抽查已审案件的合理性正确性等。既用程序限制权利者的私心,使之不能不敢贪赃枉法受贿索贿以权欺人。从而使民众相信法院相信法律,如同百年老店的形成,这需要用若干时间用若干结果才能实现。
同意。
你这同意,再审案子异地审理,会公正合理
当然同意
异地再审有一定的作用,解决不了关键问题。重点应该是加强第三方的监督和公众的监督机制建设。
坚决支持异地审理,
应将所有证据和庭审录像,进行大数据分析进行评估电脑裁决,给法官进行参考。对所有电脑裁决与法官裁决不一样异议的案子进入再次裁决由法院的全体审判组判决,并上报上一级法院核定裁决!
如果严格执法,怎么审理都可以公平公正。如果恂私枉法,就是美国也能枉法裁判。没有制度的制约,枉法裁判随时随地都可能出现。
支持异地受理,异地审理。
当然同意,这是一个极好消息和好的行动,我举双手赞成。
非常赞成再审程序异地审理,异地审理不受同地法院上下级的关系的干扰,再是不会抹不开情面而导致的不公平。
是个办法。
坚决同意。异地再审相对地辟开了熟人圈,朋友圈,更能客观,公正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宗旨。冤假错案发生率会减少很多,老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会有很大提升。和谐,民主,平等,依法治国的理念会更加深入人心,党的凝聚力会更加提高。
支持异地、公开听证,建议允许公开各方的观点、理由及相关证据,允许记者公开跟踪报道!!!
必须异地再审!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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