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明确的说,不管有没有其他证据,女方丢失的内裤都不会被当作王某犯罪的直接证据。
首先要明白这条丢失的内裤为什么重要,并不是内裤本身有价值。如果仅仅因为丢失内裤,那性质就变了,只是简单的内裤失窃,顶多是简单的小偷偷盗行为,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毕竟,一条女性内裤也值不了几个钱,构不成盗窃犯罪。
要找到这条失踪内裤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鉴定内裤上有没有王某的残留物,这个残留物才是重要的定罪证据之一,内裤本身对该案并没有任何价值。
其实,在此类案件中,能够对王某直接定罪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1、现场监控;
2、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
3、女方体内是否有男方的残留物;
4、避孕套和女方的内裤。
这四个方面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据。
不过,这个案件的实际状况是:
1、事情发生在宾馆房间内,不可能有监控。而且,即便有监控,王某作为互联网公司的员工,也很容易将监控所拍到的内容处理掉,毁灭证据。
2、事情发生在晚上,而且是宾馆房间内,现场也并没有第三个人,所以,目击证人也不存在。
3、如果事发后该女员工及时配合警方做了体内是否留有男方残留物的鉴定,那证据就有了。
但从实际状况来看,该女员工似乎并没有做这一项最重要的取证工作,只是事发第二天报了警。错过了获取直接证据的最佳时机,这种证据确实是过时不候,上几次厕所就基本没有了。
所以,是这个女员工弄错了步骤,事发后没有及时收集有效证据,而是急着去找公司讨说法,从而导致收集证据的难度倍增。
4、从现场留下的避孕套以及盒子来看,犯罪嫌疑人应该是使用了避孕套。但用过的避孕套和女方的内裤均已消失,大概率是被犯罪嫌疑人处理掉了。
即便女方的内裤被找到,上面也有男方的残留物。男方也可以狡辩称是自己偷了女方的内裤后去自嗨,从而在女方内裤上留下了自己的残留物。
只有避孕套是男方无法辩解的,所以,找到那个用过的避孕套比找到女方的内裤更有价值。否则,一切最直接的证据几乎都没有了。
至于说王某自己偷偷补办房卡、四次进入房间等,这些间接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王某对该女员工实施了侵犯,作用都不大。
事情发展到现在,受害女员工想让犯罪嫌疑人王某承担刑事责任,已经变得没那么容易。而且时间拖得越长,希望变越渺茫。
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这个案件最后的结局大概率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和解了结。最佳取证时机一旦错过了便很难找回,而且,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表现来看,似乎非常有经验,知道如何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除非他主动认罪,或者主动交出消失的那个避孕套,否则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束语:
通过这个案件应该明白,及时获取直接有效的证据是多么的重要。因为法律讲求的是证据,所以,在遭遇到此类事情时,受害者应该分清主次,弄清楚首先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而不能乱了方寸。
大家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呢?觉得这种会是什么样的结局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丢失的内裤算不算强奸猥亵的证据?这个自然不能算。如今法治社会,为了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不许凭想像断案,讲究证据链,必须环扣环,无懈可击。如果证据不足,就是疑罪从无,只得乖乖放人。
就拿这件事来说,监控录像拍得清清楚楚,曲一偷补房卡,先后四次进入房间,是人都明白这是黄鼠狼给鸡拜年,绝对没安好心。如果放在多年前,仅凭这一点,就可抓捕曲一,尔后使用一点大家都能知道的手段,还怕曲一不招?就是铁嘴钢牙也得撬开!可如今老皇历翻不得了,曲一四次进出只能证明有作案嫌疑,你指控他猥亵强奸,得有真凭实据。录相、录音、图片;内裤、床单、工具;妇检报告、DNA、口供、笔录、画押……如此种种,证据链缺一环都不行。
所以女员工丢失的内裤不能完全当作证据。就是这条内裤有证据证明是曲一偷走的,依然断不了他的猥亵强奸罪,除非内裤缴获,通过DNA检验,发现渍斑中有两人混合的成分,才可大功告成。如果只有曲一一人的成份,依然于事无补,曲一可以说我是偷了女员工的内裤自慰的。你又能怎样。
由此可见,仅凭丢失的一条内裤是定不了曲一的罪的。就好象如果你把别人写的借条丢了,遇上厉害角色,你能要得回钱吗?所以从此事看,曲一不是善茬,老谋深算,老奸巨猾,绝对是行家是里手是老口子,唯愿济南警方秉公办案,还原事实真相。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
(文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删)
强奸罪在我国属于刑案里面的重刑罪,和抢劫罪一样,抢劫一毛钱和盗窃一毛钱是不一样的。强奸罪是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基于以上,只要阿里性侵女员工一事立案,嫌疑人被判的可能性在98%以上。
也许很多人的观念还建立在刘强东在美国犯案后逍遥回国的观念上,可那是在美国,刘强东当年要是在国内有人搞他,他百分百现在还在耗子里待着呢。
至于女员工丢失的内裤算不算强奸猥亵的证据,个人认为:没有这个一样可以让嫌疑人入刑!
我说的意思不是不注重证据,是强奸案定罪和其他刑案有所不同,你回想一下李双江的儿子是怎么进去10年的,就应该明白一点了强奸案的特殊性。只要女性坚持告你强奸,有没有身体进入,只要猥亵事实存在,就可以判你强奸。何况嫌疑人四次进入女性房间,去干嘛去了,谈天说地去了?避孕套咋回事,你说不清,你不记得了是吧,你以为你小孩过家家呢!
就嫌疑人私办房卡进入女性房间这个事实就足够了。
这个事件加之公众的关注度,加之阿里张勇出来的非常蹩脚的声明,本身就涉嫌暴露受害人隐私,阿里CEO真是非蠢即坏,更加惹怒众火,嫌疑人被公安立案调查然后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了!
阿里找了个什么CEO?公关说话水平简直太差,这么大的公司高管,竟然抓不住重点!唯一可以解释就是公司根本就把管不裤裆这事件当回事!
前有刘强东,后有阿里女员工酒局性侵事件,中国的明星大企业怎么老是前门失火呢?
既然拿走了,就有可能找到,应该找到阿里女员工的内裤,看看上面有没有可以成为物证的东西,再说他进去的时候女员工肯定穿着内裤的,怎么脱掉了,并且带走了,脱掉的过程是个什么过程,女员工被侵犯了没有。以往的强奸罪认定都是在女性阴道内找到男性遗留的精液才认定。阿里女工因为不具备这些证据,认定强奸的可能性不大,没有物证。
没有录音,没有其它证据,这个案件是不是不好侦破?女主第一时间报警到现在已经有几天时间了,这类案件应该是直接证据越来越少了吧,要不然怎么会拖这么久?但案件中女主丢失了一条内裤,算不算有力证据呢?迷醉的情况下被脱掉内裤加之房间里的一盒打开的安全套应该能证明一些犯罪事实吧?
现在的证据不在于内裤,嫌疑人与被害人有关系应该已经实锤了,有没有这条内裤应该不重要,重要的是证明事发时是“违背女性意愿”的,这个才是此案的难点,照目前看困难不小,有很大概率强奸罪不成立。
这两天也看到不少所谓的律字头发表的文章,都是围绕证据什么的作了各种分析,有些写的很专业给人启迪,也有一些给人大概的感觉是,网民的情绪可以理解,但要有心里预期,最终可能是判不了强奸罪。我想说的是,请相信警方,刑侦是一门斗智斗勇的专业,警方的行家里手会最终给出完整的答案,但需要一点时间,当前一些直接证据可能暂时找不到,比如内裤呀用过的套子呀,或者已经被人为灭失了,但不等于警方就无法恢复案件实情。总之,现在是侦查阶段,还没到法院开庭作判决,控辩双方对决之时,所以无需坐而论道,更不要被一些人带偏了,相信只要警方用心用力,真相迟早将大白于民。
这个问题:我认为要算;不可能阿里女员工去上班不穿内裤吧?把她给喝醉了;然后身上的内裤不见了;这还不明显啊?希望警方调查还女方一个公道;让恶人受到处理。
看了阿里女员工在网上发布的长文陈述,我觉得给曲某定罪很难了;每当觉得“定罪有戏”的时候,女员工又笔锋一转,证据随之消逝。
法律是讲究证据链条的,为什么说定罪很难呢?为什么说找到丢失的内裤也很难被认定为强奸猥亵呢?且听我细细道来:
1.房间无监控,商家王某某与阿里女员工单独相处的那20分钟到底做了什么无法界定;
按照女员工的说法,率先对其进行侵害的并非是顶头上司曲某,而是合作商代表王某某。
女员工当晚出差济南,晚上陪合作商代表喝酒,自述是喝多了,完全没有了意识。
起先王某某在酒桌上就对其动手动脚,后来王某某以帮助其处理衣服上的呕吐物为由把她带到了另一个无人的房间,“单独相处”了20分钟。
这“20分钟”里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监控只拍下王某某将其带到房间的过程,但房间内是没有监控的。更重要的是房间里没有第三人,证人证言也就无从谈起了。
第二天,女员工向上司曲某求证这20分钟里发生了什么,曲某言道“没发生什么”。
至此,人证、无证、监控,全部缺失!
2.有电话、没录音;
按照女员工的陈述,酒醒后发现自己裸在床上,恐惧、羞耻涌上心头,凭借微弱的意识,模模糊糊记得前一晚曲某“压在身上”、“亲”、“摸”。
女员工慌了,但下意识的觉得自己需要冷静,于是致电曲某,问他当晚发生了什么,是否对其有侵害。
电话接通后,在女员工一再逼问下,曲某承认对其有“抱”、“摸”等动作,但对于是否发生了关系,曲某支支吾吾、没有正面承认。
好了,讲到这里,房间内没监控、曲某在电话里承认的“抱、亲”没录音、没证人没证言,证据链条再次缺失。
3.内裤找不到了,找到了也难固定证据;
女员工醒后,衣服都在旁边,唯独缺了内裤,房间里都找了,找不到;另外,房间里发现了拆封的安全套,但没有使用过的。
在做了几番心理斗争后,女员工报了警。
调取监控后,监控显示曲某当晚进出女员工房间4次,最长的一次20多分钟,最短的一次只有几分钟。
事后,曲某被带走调查,但一天后就出来了。为什么出来了?没有证据怎么能无限期的限制人身自由呢?而且曲某在被带走调查后肯定也没承认强奸,否则直接就拘留了。
更重要的是女员工在报警后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没有到医院进行妇科检查!没有对床单等物品进行DNA提取!而精子在女性体内的存活时间最长是72小时,这都过去多长时间了,再进行提取还能鉴定出DNA吗?而且酒店床单等物品早就洗过了吧?
(当然,可能也提取了,女员工在“长文”中没说提取或者没提取,如果提取了,事情可能还会有转机)。
4.找到内裤能如何呢?曲某肯定有一堆理由:
退一万步讲,找到了内裤就能定曲某的强奸罪吗?
还是很难,位居高管的曲某智商没的说,他能主动承认吗?就算是在内裤上提取到了男方的DNA,他完全可以说是“zi慰”了,也可以说女员工是自愿的,或者说偷拿了内裤,“有这方面的癖好”,这就搪塞过去了,只能被认定为不道德,或者最多15天行政拘留,定强奸罪很难。
5.怎么能定罪?
第一,曲某自己承认犯罪事实;
第二,有证人证言(监控显示房间内无第三人,所以很难);
第三,作案时有特殊癖好,自己录像了,通过录像固定证据。
第四,内裤找到、提取到DNA,心理防线崩溃、主动承认。
还有其他办法吗?很难。
当然了,这也就是我们旁观者的猜测,毕竟我们不是专业的,相信警方会尽快还原事实,相信他们有办法拨开迷雾。
在事情“官宣”调查结果之前,我们不站任何一边,一定是客观、理性、尊重证据的,更不听一面之词,但不论是谁在这个过程中说了谎,真相一定会大白!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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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认定其实也没想象那么负责,就是证据环节,能够使用那些证据。主要认定两个主要点就可以判刑强奸罪。
第一:能够有证据证明女方已经醉酒,无知觉,无意识(比如人证,监控,)
第二:能够有证据证明曲一和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认证,录音,口供,其他检测证据)
满足两个条件,就可以判刑。
因为醉酒下本身就是无意识,发生性行为女方反抗过,或者不知情,不同意情况下就是强奸,
你这个问题很滑稽啊,丢失的证据,没有上呈的东西就是没有,怎么作证?
就算能找回,那也要先证明未被动过,保留了关键信息!
如果这个所谓证据本身就是杜撰的呢?
这里不持任何立场,仅从逻辑思维出发,
不能把原告就当成受害人,事实真相与我们主观认识往往有出入,有时竟相反,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单位内斗很常见,阿里是个淘金地。
当然也或是真的有内裤,若凭空捏造,阿里也不会这么沉默!
也或有其事,只是一般猥亵,当未到性侵,而女方因醉睡,怀疑被性侵!
从食堂视频里,女方大闹大喊阿里,其针对性还是不能说没有的,毕竟这种事必须刑侦才能确定,闹到网上于己于公司,名誉影响很坏!
刚刚收到消息,阿里已受到来自各方很大的压力,肇事者已停职。
阿里公司在这件事上的表现,说明阿里的文化是有问题。!
韩国文化休得污染中华大地!
为什么不考虑是女方设局陷害男方呢?第一:公司正常出差说成被迫出差。自愿喝酒说成胁迫喝酒,证明其有说假话的事实。既然坐实了要说假话,那么她的每一句话都要进行怀疑,不能轻信口供。第二:在先后两次报案,公安局介入调查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在公司发传单,而且诉求是开除曲一。如果是强奸罪,自然是工作出脱。第三,超市那个男的是早晨八点主动邀请进入房间,而且长达一个小时,而且内裤也丢失了。这个时候应该是清醒状态了吧?女方算同意还是不同意猥亵?同意还是猥亵吗?拒绝了吗?如果不同意,为什么不在男方离开后第一时间报案?为什么要在打扫卫生后报案,为什么报案不主动说第二天上午被猥亵的事实?第四,如果说这个女生真的是喝麻了,送进房间就应该睡死了。为什么两次在曲一离开后立即向远在杭州的同事打电话,要求曲一还回看护。这个杭州同事为什么不打电话给另一个女性同事?显然女同事去更合适一点。而且这个过程时间都是二十分钟以内?哪里像喝醉了的反应?因此,我敢保证这里面水还很深。作为曲一,显然被人做局了。现在既然工作也出脱,全国丢了脸,名利都没得了。可以说撕破脸了,八成曲一会请律师进行反戈一击。坐等看撕逼大战第二回合!
自然不能算。就目前该事件的发展,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及亚朵酒店关于房卡的回复,这个案子很复杂,目前的证据几乎消失殆尽,也很难再取证,也就很难判定曲一有罪。法治社会讲究证据,有罪推定,疑罪从无。内裤的丢失,可以是多种原因,不能就此推断因为要销毁证据而把内裤隐匿起来或者销毁。。
孤证是不成立的。所谓刑事证据,必须形成闭合的证据链,现在重实证,零口供在物证充分的情况下依旧可以定罪量刑。
这曲一够贼的,看来也是老手了,把证据抹了个干干净净,只怕是魔高一丈尺道高一丈,希望公安人民的警察不要被一些东西迷了双眼彻查到底。在此多说两句,曲一这人既然这么老道后来受害者多次向阿狸反应受害一事为什么那些加害人的上层置若罔闻漠然冷对,安正常道理说公司出现这种另人不齿的事这么大有声望的公司是非常震惊的,可遗憾的是没有,是不是相互已然沟通过了,知道其中不会找到证据?假如真的如此这其中的原因明眼人一看就心知肚明。潜规则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是不是冰山一角不知可否。张总作为阿狸一老总这么大的事十天后方知此事是否有掩耳盗铃之嫌,他的气氛无奈人们当然不能接受。不希望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个振聋发聩的词在阿里身上上演,毕竟万里长城不是一天垒起来的。
老娘是一个女儿家家,老娘就是不出差!你能怎么着?有业务网上谈。调虎离山,虎落平阳,群犬垂涎,异域他乡。遇到这个,你能怎么着?私人企业,惹毛了,老娘大不了不干了。销售商场上的事,本身就是污得很。你不是那种性格就不要去干。用脚都想得到,你浙江的到山东,那边的维护谁?你这边的人生地不熟了解多少信息?曲一那瓜娃子,是在单位都盯上你了,弄你去外地,更好对付你。他1晚4次性侵是不可能的,他没有那个库存。肯定有一两次是去打扫战场清除罪证。而对于阿里巴巴,曲一与新月,谁更有价值?我绝不允许我婆娘去搞什么乱七八糟的业务。女人永远是弱者。
这个事情最近也是阿里巴巴做出了回复,大部分的公司高层都收到了处分,当事人肯定是引咎辞职了,这个事情结果虽然晚了一点但是还是来了,毕竟一个公司往往发展起来可能需要几年几十年,但是如果倒闭或者是走上下坡路,往往只是从一个小小的错误决定开始的,毕竟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啊,这个是跟正常的事情,这个事情来看,阿里员工丢失的内裤这个必须是能够有相关的事物证物出现才能够算作证据,否则还是不能够算的,在中国强奸罪属于刑事犯罪,并且处罚还是挺严重的,所以这个后果还是挺严重的,当然了这个事情肯定也不会是这么容易就能够结束的,总是感觉越是高层的人越是把精力放在了一些其它问题上面了,本来好好的工作没了,现在又是官司缠身,一手好牌自己打了个稀烂,不过从这个事情看来,类似的问题肯定也是不是偶然的事情,也是通过舆论的力量才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维护女性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个就是事实的事情,静待结果吧!
假如:法津给不了公正,其实,可以自己解决问题!阿里巴巴不是崇尚武侠世界吗?江湖中人如何操作?
请注意警情通报里内容,张拿走内裤,而不是抢走,偷走内裤!警察叔叔已尽很尽心的再遮丑了!成年人的世界,非要弄个一清二白?自己心里清楚就好了!这个时间里,都是受害者,换句话说没有一个好人,都不值得同情!为了私欲,为了人民币,为了业绩,纷纷扰扰,没有一个清白的!苦的是他老公!怪只怪警方太尽心,本来不该暴露的张,也藏不住了!内裤和后带来的整个避孕套全是为了栽赃王某!
严格讲,丢失一条内裤是不能做QJ证据的。因为它丢失的原因可以有很多种,比如在隔壁包间被客户拿走了,或者她途中上厕所稀里糊涂自己脱掉仍垃圾桶里了,或者曲一收走了。每一种可能性都有,就算是曲一收走了最后又交出来了,他也可以辩解是有收集内裤的变态心理,所以作为QJ铁证是不容易的。
但是不排除公检机关综合其他供词做合理推断的可能性。
只是仅凭这一条应该很难定罪。
内裤之迷,悬而未解!也的确让人浮想联翩,它究竟去了何处,它上面究竟还有没有多少秘密。估计已经不会有解开的可能了,何不如就让它随风而去吧!
这男人也是很搞笑的哦!居然会奇葩到收纳女性内裤,就像有些运动员在比赛后将足球蓝球排球作为乱念品收藏起来一样。也许这东西可以作为发挥超常的战利品而奖励自己吧。除此之外,也找不到其他任何解释能说明这行为了。“难解其中意”啊!
Qj是没有的事了,猥亵却是事实确凿的哦!两名胆大包天的歹人少不了在里面呆上一阵子了。当然,这也是自作自受,谁叫他们心血来潮见色起意去干出令人作呕的丑行呢?当然,女同胞们还是尽可能的洁身自好吧!万万不能做出:“女人不喝醉,男人没机会”的臭行啊
第一,刑法上是保持谦抑性的,不是说为了给某人定罪而去寻找证据,或者把某一存疑的证据在证明力不完整的情况下使用,这样的顺序是本末倒置的。
本案中真正直接证据是女方体内的残留物,即使用避孕套,也有残留物,需要进行DNA鉴定,可以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
强奸案的证据需要报警后是及时进行医学检查,否则会导致关键证据的缺失而给案件的证据调查带来难度。
第二,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就是能够有证据证明在事发时女方已经醉酒,无知觉,进入无意识状态,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此时犯罪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就构成了强奸罪的情形,本案中还需要调查其他间接证据,比如人证,所在区域的监控等。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如果整个证据链是完整的,且能够相互吻合,就能够定罪。
结束语:我国法律规定是疑罪从无原则,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则会无法定罪。所以如果受侵害,一定要及时报警处理,保存好关键证据,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
不能证明内裤在进宾馆之前就没了。。也有可能饭店就没了呢?别忘了合作方的男的带着她去其他房间很久,这也是有可能的, 她醉了根本不知道啥时候内裤没得,所以这个内裤找不到了就说是曲一干的,没有说服力。法律讲究证据链的可信度,不能放过坏人也不能冤枉好人,所以要定罪必须有其他不可辩驳的铁证才行。
这个实在找不到证据,就用抢劫内裤给定罪,因为抢劫没有金额限制。一条穿在身上的内裤丢失只能是被抢劫,只有脱下了放一边被曲一带走了这个算偷盗。有人会说没有发现赃物,其实盗劫和抢劫赃物比如现金往往在被抓捕后就已经消费了或是被灭失了,但任然可以定罪
本案的直接证据大概率已经不可能取得;就看当地警方对间接证据的取证能力啦!
内裤上肯定有文章,没事情脱人家内裤干吗?华联张会说我有收藏女人内裤癖好,我没插只是把内裤脱了拿走了。
情况通报
近日,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公安机关在济南、杭州两地同步全面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讯问询问、调阅视频监控、固定提取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工作。现就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起因
2021年7月26日,阿里巴巴集团王某文、胡某敏来济出差,入住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27日,阿里巴巴集团周某(女)来济出差,入住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同日,王某兵入住天桥区维也纳酒店。下午,一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成功签约。当晚,4人在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宴请济南华联超市张某等4人。饭后,周某返回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7月28日上午,周某认为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下被人侵害,与丈夫通话后于中午报警。
二、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
2021年7月28日12时3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报警人周某称:“昨天晚上喝醉酒了,我同事送我回来,第一次送我回来是两个同事一起,后面其中有个男同事自己单独折返进入我房间,那个时候我已经喝醉了,然后可能发生一些事情,我现在想去查这个酒店的监控,酒店这边说:‘不能看,涉及用户隐私。’我这边没办法看,我想问下怎么能看下录像,是不是可以说,警察的人来过后能看录像?目前我没有受伤。”
接报警后,张庄路派出所第一时间处警,并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值班民警到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后,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对房间进行勘查。经查实,周某系退房后报警,其入住房间已打扫。随后,民警立即带领周某前往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人身检查。15时15分,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周某举报的男同事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
经查证,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房间。
第一次:7月27日22时51分,王某文与济南华联超市陈某丽(女)打出租车送周某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在酒店前台,因周某酒醉无法确认房间号码,王某文持周某身份证、房卡交服务员确认房间号码。22时53分,王某文和陈某丽一起把周某送进房间休息。22时58分,陈某丽离开后,王某文间隔15秒离开房间。
第二次:陈、王两人下楼后,陈某丽打车回家。23时04分,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胡某敏得知王某文仍在周某酒店楼下,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23时08分,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上午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该避孕套取走并丢弃)。
第三次:7月28日0时,王某文在酒店门口打车准备离开,接到身在杭州同事胡某鹏(女)微信视频电话告知,周某多次与其联系语焉不详,让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况。王某文连接了视频通话于0时13分进入周某房间,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0时21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第四次:王某文下楼后,因发现自己入住酒店(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的公用雨伞遗忘在周某房间,于0时24分进入周某房间,0时26分取回雨伞后离开房间,打车返回酒店休息。
三、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犯罪的情况
8月4日,周某再次拨打110报警称:“7月27日晚上,我在济南市市中区中海环宇城渔家灯火饭店内与同事领导吃饭时,因醉酒被人猥亵。”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接警后当日受理,依法开展调查。8月10日,市中区分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槐荫区分局进行并案侦查。
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
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
四、涉案相关情况调查
1.关于周某是否被迫出差
经查实,2021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某部与济南华联超市达成合作意向后,单位确定周某负责后续对接。7月15日双方网签,约定7月27日现场盖章签约。通过大量证人证言及调取阿里公司出差报备系统信息、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未发现周某被迫出差情况。
2.关于周某是否被“灌酒”
经查实,7月27日下午双方签约结束后,王某文提议共同庆祝签约成功,周某预定了饭店并通知济南华联超市参加人员就餐的时间、地点。当晚,共8人就餐(6男2女), 1位女士未饮酒,1人饮用2瓶啤酒,王某文、张某、周某等6人饮用近5瓶白酒。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周某饮用白酒约350毫升。
案发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开展立案调查,为确保调查权威、准确、专业,济南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山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督导并组织专家参与了案件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上案情及调查情况特此通报。感谢杭州公安在此案调查过程中给予的大力协助,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济南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2021年8月14日
不算
人去医院查了没有被性侵,现在你告诉我内裤可以作为证据,那也只能证明内裤被性侵了
那怎么证明内裤是她自己的呢?
都丢了,算啥了
你多用用你的嗅觉,找到有赏
喝多少,问这样的问题?
当时有没有出动警犬啊??
不算
肯定不能算。首先你得证明是丢失了,而不是藏匿了。对吧?
额,看你问题的前提,不考虑其他证据。
也就是说,你打算靠一条内裤就把案子给结束了?
这问题就大了,来来来,我和你一起假设一下下。
如果这条内裤只是一条单纯的内裤,额,就干净那种,那这能当证据吗?那指定不行啊,一条干净的内裤拿来“玩”呢?
啥算证据,好歹你这内裤带有关键性的指证性的东西,比如指纹,你想想啊,内裤上有你的指纹,至少证明你拿过它吧,内裤那么隐私的东西,你总不能说拿来擦嘴吧。
但光凭内裤上的指纹说人家强奸猥亵,有点难啊,他要承认自己是变态偷来的,那只能当小偷处理咯。
那如果内裤带有犯罪者的精液呢,那赶紧报警,让警方速度拿去鉴定,但这也不能做为直接证据,能当个物证。
总得来说,一条内裤搞不定啊。
外行人的文章,诸多问题:
1.律师首先应是无罪推定,凭什么一定说有犯罪
2.互联网人就能轻易抹除录像?物理隔绝懂吗?恐怕没极高或特殊身份,根本碰不到。
3.衣物一定有用?可笑
4.亚朵为什么否认房卡?
还是客观看警方判定吧,不要随意推定。